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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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1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與不得減刑之編號1之罪定應執行刑。
二、按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編號2所示之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5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並於95年9月18日確定在案,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裁判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以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在卷可稽。其所犯上開2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編號2之罪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編號1之罪則依減刑條例第3條第
1項第7款之規定,不得減刑,惟上開2罪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故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2之案件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沒收不在減刑及定執行刑範圍內,仍應按原確定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4月間起至95年4月27日│95年4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3042號│95年度偵字第3042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355號│95年度訴字第355號││├───┼─────────────┼─────────────┤││判決│95年8月31日│95年8月31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355號│95年度訴字第355號││├───┼─────────────┼─────────────┤││確定│95年9月18日│95年9月18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合規定│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不得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7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備註│編號1、2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編號1、2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為有期徒刑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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