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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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61號聲請人 黃冠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有枝 (即 呂性宗 之繼承人)、 呂長樹 (即呂性宗之繼承人)、 呂豐諭 (即呂性宗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
二、釋明本件抵押權就相對人呂有枝、呂長樹、呂豐諭所有土地設定之權利範圍各為何?
三、本件抵押物為相對人呂有枝等三人所有,則不動產附表應就各筆不動產分別詳列各相對人之權利範圍,請提出更正後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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