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8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伊婕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