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竹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竹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丙○○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審竹交簡字第10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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