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67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資婷 (即 黃金發 之繼承人)等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柒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