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裁判案由:給付貨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4號原告泰德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耀東 訴訟代理人 朱振華 被告 卓光毫 訴訟代理人 卓榮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