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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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65號原告 曾冠華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複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被告 王寵博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台幣(下同)120萬元,嗣原告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擴張聲明金額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已於103年10月24日繳納之12,88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7,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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