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5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27號原告 邱正強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吳自心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李博立
參加人 劉淳美
邱婉瑩 邱婉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淳美、邱婉瑩、邱婉怡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1條定有明文。
二、緣本件被繼承人即原告之父 邱舜五 於96年11月1日死亡,原告及其他繼承人(即參加人劉淳美、邱婉瑩及邱婉怡等3人)於96年12月26日辦理申報遺產稅。被告依據申報及查得資料,以繼承人漏未申報遺產存款、投資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合計新臺幣(下同)5,006,871元,乃併同其他項目查核結果,核定遺產總額為88,024,380元、遺產淨額為17,318,755元,應納遺產稅額2,900,189元,並按所漏稅額1,222,900元處以1倍之罰鍰計1,222,900元。原告對核定土地─桃園縣八德市○○段2146、2150及2151地號、投資─桃客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桃客資產公司)及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桃園客運公司)、其他─死亡前2年內贈與訴外人 邱兆麟呂鳳鑾 及重病期間提款暨罰鍰等部分不服,申請復查結果,獲准追認不計入遺產總額752,997元、追減遺產總額752,997元及罰鍰279,259元,其餘復查之申請則予以駁回。原告對投資─桃客資產公司及桃園客運公司、其他─死亡前2年內贈與邱兆麟、呂鳳鑾及重病期間提款暨罰鍰等部分仍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茲查劉淳美、邱婉瑩及邱婉怡係同為繼承人,對本件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應命渠等參加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張國勳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劉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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