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抗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82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呂明澔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第一審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28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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