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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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証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甲○○停止羈押,嗣甲○○經判處罪刑確定後,經按址傳拘到案執行暨指定日期通知具保人乙○○偕同甲○○到案,均無結果,甲○○顯已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之聲請業具提出刑事保證金收據、追保通知書函稿、送達證書、經警拘提無著之拘票、職務報告書、戶籍查詢資料影為證,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