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49號聲請人 周守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興旺 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伊以相對人潘興旺為被告,提起本院104年度再易字第85號履行契約再審訴訟(下稱系爭訴訟),伊無力繳納該案再審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提起系爭訴訟,嗣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系爭訴訟再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665元(見本院卷第4頁裁定書)。聲請人已在同年8月13日如數繳納裁判費(見本院卷第5頁收據影本),難認聲請人符合訴訟救助要件。
三、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王漢章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于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