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41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周耿瑩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41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