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4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2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726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745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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