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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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23號原告乙○○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31,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