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31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231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集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2312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1月1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由被告簽發,發票日、票面金
額、付款人、票號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詎於附表所示之
提示日向台灣票據交換所提示,均因存款不足或存款不足及
拒絕往來戶之理由而遭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
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00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其提出
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六紙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於針對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狀中,則以:近十年間,因被其他訴外人陳
錫欽等人策畫奪產,並煽動其他訴外人殺人滅口,並利用司
法暴力及故意破壞司法公正,令被告身敗名裂,生不如死,
在走頭無路之情況下,不得已向原告經營之北信當舖以每萬
元每日超過六十元以上之超高年息週轉,北信當舖復欺騙被
告將汽車設定給他們,原說設定後可留車使用,利息可降至
每萬元一天30元,且說不會讓被告公司的票出問題,後來竟
然將被告汽車佔為已用,並使用至損壞,並將利息調高至每
萬元一天60元以上云云等語置辯。
四、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紙影本為證。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惟據其所提
聲明異議狀中,對系爭支票為其所簽發一事並不爭執,雖其
為前揭之抗辯,但對於確曾向原告借款一節亦不否認,是被
告所辯上情並不影響被告所應負之票據之發票人責任,則被
告前開所辯對於其應負票據發票人之責任殊無影響,則原告
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五、按支票之發票人應照支票之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而執票人
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
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
133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本件票款1,500,000元及分別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
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石于倩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石于倩
附表:
┌──┬────┬────┬────┬───┬─────┐
│編號│發票日│金額│票號│付款人│提示日│
├──┼────┼────┼────┼───┼─────┤
│1│98.05.19│200000元│CN882568│彰化商│98.05.19│
││││6│業銀行││
│││││雙和分││
│││││行││
├──┼────┼────┼────┼───┼─────┤
│2│98.05.26│300000元│CN882568│彰化商│98.05.26│
││││8│業銀行││
│││││雙和分││
│││││行││
├──┼────┼────┼────┼───┼─────┤
│3│98.06.09│300000元│CN882569│彰化商│98.06.09│
││││0│業銀行││
│││││雙和分││
│││││行││
├──┼────┼────┼────┼───┼─────┤
│4│98.06.16│200000元│FN298421│彰化商│98.06.16│
││││1│業銀行││
│││││雙和分││
│││││行││
├──┼────┼────┼────┼───┼─────┤
│5│98.05.12│200000元│CN882568│彰化商│98.05.12│
││││5│業銀行││
│││││雙和分││
│││││行││
├──┼────┼────┼────┼───┼─────┤
│6│98.06.02│300000元│CN882568│彰化商│98.06.02│
││││9│業銀行││
│││││雙和分││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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