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UATNOK.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個,合計驗餘淨重零點零柒伍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TRUAT
NOKPRACHUAP(中文名: 巴宗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36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0340公克、0.041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合計驗餘淨重為0.075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10月6日草寮鑑字第0991000014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2個,參以法務部調查局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0號函文意旨可資參照,是可認該2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當已無法析離,而均應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麗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