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5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被告乙○○
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世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