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4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建成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8列「右內髂股動脈出血」,應更正為「右內髂骨動脈出血」外,其餘均引用該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另補充:①本案肇事地點係在臺中市○○區○○路○○號「西屯黃昏市場停車場」,為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此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道路」定義自明,故有關本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亦均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規定之適用。②被告陳建成於偵辦犯罪職務之公務機關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前來現場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而接受裁判,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民國101年3月7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10007642號函文1份在卷可參,故本案被告符合自首之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