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26號聲請人 張晏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固為破產法第57條所明定。惟依同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若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尚難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參照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意旨,自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其聲請(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7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務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他債權人更無受償之可能,倘予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優先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之債權減少分配或無從分配,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最高法院98年度第4次民事庭決議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寶徠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寶徠公司)之負責人,並擔任寶徠公司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惟寶徠公司近來營運不佳,致聲請人負有如附表一所示債務高達新臺幣(下同)136,405,810元,聲請人現僅有財產總額共18,357,497元,顯不足清償所負債務,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為此聲請宣告准予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方面:⒈聲請人自陳其所負債務共136,405,810元,並提出債權人清
冊、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192號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351號清償借款事件通知書暨起訴狀繕本、本院10
6年度司票字第10789號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850號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992號支付命令、新北地院簡易庭106年度司票字第3756號裁定、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121號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378號裁定、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655號裁定、士林地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251號裁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暨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為證(見本院卷第10至33頁反面)。
⒉按破產法第108條規定,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
行使其權利。查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經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先後設定3筆最高限額抵押權合計2,548萬元(計算式:700萬元+1,755萬元+93萬元=2,548萬元),又聲請人自陳玉山銀行之債權額共21,818,668元(計算式:13,637,072元+48,596元+8,133,000元=21,818,668元),則揆諸上開規定,就玉山銀行上開債權,尚無須列入破產債權而行使其權利,是聲請人已知債務總計應為114,587,142元(計算式:136,405,810元-21,818,668元=114,587,142元)。
㈡、財產方面:⒈聲請人主張其現存之財產有現金46萬元及第三人安聯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聯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69,497元,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支票1紙及安聯人壽保單資料查詢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6頁、第139頁)。
⒉至聲請人名下雖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20筆,有聲請人提出
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至119頁、第133至134頁),而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經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72483號強制執行事件鑑價結果如附表二鑑定價值欄所示,總價為1,78
2萬元(計算式:8,597,000元+78,000元+135,000元+65,000元+57,000元+51,000元+204,000元+242,000元+379,000元+16,000元+14,000元+16,000元+956,000元+74,000元+6,466,000元+57,000元+7萬元+13萬元+119,000元+94,000元=1,782萬元),有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106年10月26日北院隆106司執洪字第72483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8至132頁),惟其上經玉山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合計2,548萬元,又聲請人自陳玉山銀行之債權額共21,818,668元,業如前述,則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扣除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後,已無殘值,故不予計入。
⒊又聲請人於104年、105年股利及租賃所得分別為1,247,31
4元、1,226,593元,且持有寶徠公司、第三人巴黎草莓有限公司(下稱巴黎草莓公司)及第三人永協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協豐公司)之股份,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至48頁),惟上開公司均未上市、上櫃交易,尚無客觀之交易價值足供認定,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以各該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股份或出資額之價值,然因巴黎草莓公司、永協豐公司分別於106年9月21日、106年7月1日停業,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45至146頁),且寶徠公司本身積欠高額借款債務(見本院卷第13至19頁、第21至25頁反面),是上開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是否具市場交易價值,並得變現而加以利用,實有可疑。
⒋綜上,聲請人目前實際可資成為破產財團之資產,即現實上
得作為破產程序中支付破產財團費用、清償破產債權之用者僅有現金46萬元及保單價值準備金69,497元共529,497元(計算式:46萬元+69,497元=529,497元)。
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⒈依破產法第95條、第96條、第128條規定,債務人如經法院
宣告破產,破產財團除須支付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之報酬、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用外,尚需支付破產程序進行所需支出之費用,如破產管理人清償、整理債務人之財產狀況,並編造債權及資產表,召開債權人會議,行使其他權限等及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等項目,以及其他破產程序進行所需支出之費用。
⒉查,聲請人居住地為臺北市,依行政院主計處之統計,臺北
市105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28,476元(見本院卷第
147頁),又司法院頒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破產事件之辦理期限為2年,故本件破產程序如以需時2年計算,則估算聲請人於破產程序進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為683,424元(計算式:28,476元×12月×2年=683,42
4元)。至聲請人雖稱其親友同意為其支付生活必要費用,可不將其生活費用列入財團費用云云,然其親友是否會遵守承諾,本非無疑,且破產法第95條第2項規定破產人本人及家屬必要生活費之優先受償權利,旨在保障破產人及其家屬之人格尊嚴,以維持其生命最基本之需求,自不許權利人預為拋棄而予以排除,故本件自不因聲請人出具書面承諾拋棄生活費用優先受償權利,或其親友同意扶養接濟而有所影響。
⒊又審酌本件破產債務金額高達114,587,142元,債權人至少
20人,並兼有金融機構及自然人,則其為進行破產程序所需支付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包括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及登報公告、製作表冊、往返法院閱覽案卷、召開會議、開庭、通知債權人等相關費用,推估約在15萬元左右。
㈣、從而,因聲請人於本件破產程序期間之生活費用已需683,42
4元,另加計破產財團費用15萬元,及其他可能之財團費用支出,聲請人之現有財產529,497元顯不足以清償財團費用,則其他破產債權人已無從藉由破產程序受清償,且優先支付破產財團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其他債權人更無受分配之可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自屬無據。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表一:
┌──┬───────────────────┬───────────┬──────────────┐│編號│債權人│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額(新臺幣)│├──┼───────────────────┼───────────┼──────────────┤│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22,839元│├──┼───────────────────┼───────────┼──────────────┤│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32,699元│├──┼───────────────────┼───────────┼──────────────┤│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116,816元│├──┼───────────────────┼───────────┼──────────────┤│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34,031元│├──┼───────────────────┼───────────┼──────────────┤│5│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38,675元│├──┼───────────────────┼───────────┼──────────────┤│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159元│├──┼───────────────────┼───────────┼──────────────┤│7│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10,283元│││├───────────┼──────────────┤│││保證債務│16,314,000元│├──┼───────────────────┼───────────┼──────────────┤│8│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借款│13,637,072元│││├───────────┼──────────────┤│││信用卡│48,596元│││├───────────┼──────────────┤│││保證債務│8,133,000元│├──┼───────────────────┼───────────┼──────────────┤│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458,631元│├──┼───────────────────┼───────────┼──────────────┤│10│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21,889元│├──┼───────────────────┼───────────┼──────────────┤│1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2,222元│├──┼───────────────────┼───────────┼──────────────┤│1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債務│2,777,693元│├──┼───────────────────┼───────────┼──────────────┤│13│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債務│936萬元│├──┼───────────────────┼───────────┼──────────────┤│14│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債務│4,391,810元│├──┼───────────────────┼───────────┼──────────────┤│1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債務│30,882,000元│├──┼───────────────────┼───────────┼──────────────┤│16│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債務│2,608,395元│├──┼───────────────────┼───────────┼──────────────┤│17│ 蔣麗萍 │票據債務│3,000萬元│├──┼───────────────────┼───────────┼──────────────┤│18│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票據債務│1,242萬元│├──┼───────────────────┼───────────┼──────────────┤│19│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票據債務│2,065,000元│├──┼───────────────────┼───────────┼──────────────┤│20│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票據債務│303萬元│├──┴───────────────────┴───────────┴──────────────┤│合計:136,405,810元│└─────────────────────────────────────────────────┘附表二:
┌─────────────────────────────────────────────────┐│土地標示│├──┬───────────────────┬───────────┬──────┬───────┤│編號│土地坐落│土地面積│權利範圍│鑑定價值││││(平方公尺)││(新臺幣)│├──┼───────────────────┼───────────┼──────┼───────┤│1│新北市○○區○○段○○○號│10,484.84│1萬分之150│8,597,000元│├──┼───────────────────┼───────────┼──────┼───────┤│2│新北市○○區○○段○○○號│14,326.97│1萬分之1│78,000元│├──┼───────────────────┼───────────┼──────┼───────┤│3│新北市○○區○○段○○○號│24,653.13│1萬分之1│135,000元│├──┼───────────────────┼───────────┼──────┼───────┤│4│新北市○○區○○段○○○號│11,831.96│1萬分之1│65,000元│├──┼───────────────────┼───────────┼──────┼───────┤│5│新北市○○區○○段○○○號│10,342.50│1萬分之1│57,000元│├──┼───────────────────┼───────────┼──────┼───────┤│6│新北市○○區○○段○○○號│9,321.97│1萬分之1│51,000元│├──┼───────────────────┼───────────┼──────┼───────┤│7│新北市○○區○○段○○○號│2,337.46│1萬分之16│204,000元│├──┼───────────────────┼───────────┼──────┼───────┤│8│新北市○○區○○段○○○號│2,765.68│1萬分之16│242,000元│├──┼───────────────────┼───────────┼──────┼───────┤│9│新北市○○區○○段○○○號│4,336.82│1萬分之16│379,000元│├──┼───────────────────┼───────────┼──────┼───────┤│10│新北市○○區○○段○○○號│182.83│1萬分之16│16,000元│├──┼───────────────────┼───────────┼──────┼───────┤│11│新北市○○區○○段○○○號│156.90│1萬分之16│14,000元│├──┼───────────────────┼───────────┼──────┼───────┤│12│新北市○○區○○段○○○號│187.65│1萬分之16│16,000元│├──┼───────────────────┼───────────┼──────┼───────┤│13│新北市○○區○○段○○○號│10,932.43│1萬分之16│956,000元│├──┼───────────────────┼───────────┼──────┼───────┤│14│新北市○○區○○段○○○號│841.53│1萬分之16│74,000元│└──┴───────────────────┴───────────┴──────┴───────┘┌─────────────────────────────────────────────────┐│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層數│建物面積│權利範圍│鑑定價值│││││││(平方公尺)││(新臺幣)│├──┼───┼───────┼───────┼──┼────────┼──────┼───────┤│1│928│新北市新店區香│新北市新店區安│3層│總面積:139.1│全部│6,466,000元││││坡段74地號│祥路109巷3弄││層次面積:│││││││12號││一層:47.09│││││││││二層:46.76│││││││││三層:45.25││││├───┴───────┴───────┴──┴────────┴──────┴───────┤││共有部分:新北市○○區○○段○○○○號,2800.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共1萬分之153│├──┼───┬───────┬───────┬──┬────────┬──────┬───────┤│2│921│新北市新店區香│新北市新店區安│2層│總面積:142.01│10萬分之129│57,000元││││坡段72地號│祥路109巷2號││層次面積:│││││││││一層:89.25│││││││││二層:52.76││││├───┴───────┴───────┴──┴────────┴──────┴───────┤││共有部分:新北市○○區○○段○○○○號,2366.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共1萬分之5,495│├──┼───┬───────┬───────┬──┬────────┬──────┬───────┤│3│1120│新北市新店區香│新北市新店區安│4層│總面積:11.48│10萬分之129│7萬元││││坡段76地號│祥路109巷85弄││層次面積:│││││││3之1號地下1││地下一層:11.48│││││││樓││││││├───┴───────┴───────┴──┴────────┴──────┴───────┤││共有部分:新北市○○區○○段○○○○○號,4690.6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共1萬分之3,765│├──┼───┬───────┬───────┬──┬────────┬──────┬───────┤│4│1203│新北市新店區香│新北市新店區安│4層│總面積:22.56│10萬分之129│13萬元││││坡段77地號│祥路109巷51之││層次面積:│││││││1號地下1樓││地下一層:22.56││││├───┴───────┴───────┴──┴────────┴──────┴───────┤││共有部分:新北市○○區○○段○○○○○號,4,982.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共1萬分之6,560│├──┼───┬───────┬───────┬──┬────────┬──────┬───────┤│5│1277│新北市新店區香│新北市新店區安│3層│總面積:23.46│10萬分之129│119,000元││││坡段79地號│祥路109巷90弄││層次面積:│││││││74之1號地下1││地下一層:23.46│││││││樓││││││├───┴───────┴───────┴──┴────────┴──────┴───────┤││共有部分:新北市○○區○○段○○○○○號,4537.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共1萬分之6,568│├──┼───┬───────┬───────┬──┬────────┬──────┬───────┤│6│1327│新北市新店區香│新北市新店區安│4層│總面積:11.07│10萬分之129│94,000元││││坡段81地號│祥路109巷90弄││層次面積:│││││││63之1號地下1││地下一層:11.07│││││││樓││││││├───┴───────┴───────┴──┴────────┴──────┴───────┤││共有部分:新北市○○區○○段○○○○○號,3108.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共1萬分之7,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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