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士銘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士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士銘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4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1月1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8年5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07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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