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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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156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被告于緒臨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784號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3日以109年度補字第70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年7月15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