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96號聲請人世寶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素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政圻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及第400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裁定參照)。故法院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抵押權人即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該抵押權人嗣後重複聲請法院裁定拍賣,為無實益,應不予准許(最高法院80年台抗字第66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9,325,000,並將其位於雲林縣莿桐鄉數筆土地作為償付共同抵押物,並於斗六地政事務所完成抵押權登記在案。嗣於本院97年度執字第26428號、98年度司執字第23203號強制執行案件執行終結,惟尚餘本金2,227,001元未還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本院雲院恭98司執甲字第23203號函、本院95年度拍字第298號民事裁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三、惟查,相對人前已曾以同一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屆期未受清償為由,向本院聲請裁定拍賣系爭不動產,經本院以95年度拍字第298號裁定准許確定在案,業據本院調卷查明,有該案卷宗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相對人復提出本件裁定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其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96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雲林縣莿桐鄉埔北1206217.011分之1重測前:樹子腳段430-129地號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