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4年1月間某日起至94│94年3月間某日起至94│││年12月13日止│年6月28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4398號│95年度偵字第9319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1818號│95年度中簡字第1370號││實│││││審├──────┼──────────┼──────────┤││判決日期│95.1.5│95.6.2│├─┼──────┼──────────┼──────────┤││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1818號│95年度中簡字第13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2.14│95.7.3│├─┴──────┼──────────┼──────────┤││彰化地檢95年度執他字│臺中地檢││備註│第376號(中高分檢95│95年度執字第6449號│││執40)││└────────┴──────────┴──────────┘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4年6月30日起至94年│94年8月5日│││10月27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6886號│94年度偵字第6886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885號│95年度上訴字第885號││實│││││審├──────┼──────────┼──────────┤││判決日期│95.7.5│95.7.5│├─┼──────┼──────────┼──────────┤││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885號│95年度上訴字第88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7.5│95.08.04│├─┴──────┼──────────┼──────────┤││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第││備註│4300號(臺中地檢95執│4300號(臺中地檢95執│││助1626)│助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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