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再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案件(94年度簡字第2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於判決確定後始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本院94年度簡字第2183號案件聲請再審,經查,該案尚未審理終結,亦未判決確定,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附卷可稽,聲請人竟向本院聲請再審,核與上揭規定不合,自難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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