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09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7月16日上午10時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零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肆萬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信用貸款契約書、餘額
代償同意書、授信業務歸戶資料、放款帳務主檔資料、放款
帳務副檔資料本金異動暨繳息(費)記錄、放款帳務二檔資
料、單一利率查詢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