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第一六一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新竹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00000000住台北縣中和市○○路○○○號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四八0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票款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