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壹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3月27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457號,判處有期徒刑貳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志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