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73號上訴人即本訴原告巨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美娜 訴訟代理人 黎銘 律師
鄒純忻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本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本訴被告 趙令達 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73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515元(參本院104年度補字第598號裁定),故本件上訴應徵第2審之裁判費為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一併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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