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01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7年1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05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2年1月2日,按期攤還本息,如積欠利息2個月以上時,借款全部視為清償到期,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05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支票影本10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若先前已補正者,可免提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01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1344-70│建│79.78│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01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地│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下│││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物│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2│臺南市安│臺南市安│3層樓房│47│47│47│6.│59│20│平│鋼筋│10│平│全部│││66│南區 安富 │南區溪東│鋼筋混凝│.4│.4│.4│03│.9│8.│方│混凝│.4│方│││││街199巷5│段1344-7│土造│6│6│6││1│32│公│土造│2│公│││││弄7號│0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