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972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號1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9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0月21日起至133年10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3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3,170,000元,借款期限至113年10月2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5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689,489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影本1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97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671│建│3,166.00│10000分之60│├──┼───┼────┼───┼───┼─┼────┼──────┤│002│臺南市○○○區○○○段│671-2│建│18.00│10000分之60│└──┴───┴────┴───┴───┴─┴────┴──────┘┌─────────────────────────────────────┐│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97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一│││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001│11│臺南市中│臺南市中│14層樓房│10│10│平│鋼筋│12│1.│平│全部│││46│西區西和│西區臨安│鋼筋混凝│3.│3.│方│混凝│.8│29│方│││││路112號1│段671地│土造│85│85│公│土造│0││公│││││1樓之1│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臨安段112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