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假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肅清煙毒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之販賣毒品罪、第9條第1項之施用毒品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施用毒品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非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罪名,是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施用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在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附表┌───────┬─────────┬──────────┐│編號│1│2│├───────┼─────────┼──────────┤│罪名│販賣毒品罪│施用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3年3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第1項│項│├───────┼─────────┼──────────┤│犯罪日期│81年10月3日│82年9月7日│├───┬───┼─────────┼──────────┤│偵│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察署│署││及├───┼─────────┼──────────┤│查│年│81│83││案├───┼─────────┼──────────┤│年│字│偵│偵││號├───┼─────────┼──────────┤│度│號│7596│1078│├───┼───┼─────────┼──────────┤││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臺南地方法院││││院│││├─┬─┼─────────┼──────────┤│最││年│82│83│││案├─┼─────────┼──────────┤│後││字│上訴│訴│││號├─┼─────────┼──────────┤│事││號│2120│467││├─┼─┼─────────┼──────────┤│實│判│年│82│83│││決├─┼─────────┼──────────┤│審│日│月│12│3│││期├─┼─────────┼──────────┤│││日│8│19│├───┼─┴─┼─────────┼──────────┤││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臺南地方法院││││院│││├─┬─┼─────────┼──────────┤│││年│82│83││確│案├─┼─────────┼──────────┤│││字│上訴│訴││定│號├─┼─────────┼──────────┤│││號│2120│467││日├─┼─┼─────────┼──────────┤││確│年│82│83││期│定├─┼─────────┼──────────┤││日│月│12│4│││期├─┼─────────┼──────────┤│││日│8│25│├───┴─┴─┼─────────┼──────────┤│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不減│有期徒刑1年7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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