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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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8號
原告 洪俊良
訴訟代理人 莊惟堯 律師
複代理人 吳瑋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瑄怡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其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者,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關係,依借名登記關係終止後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依系爭不動產建物為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建物之第3層,於民國64年11月21日建築完成,迄109年11月13日本件訴訟繫屬時,屋齡約為44年11月,房屋總面積117.21平方公尺(見本院109年度北司調字第1556號卷第19至25頁),與卷附鄰近房地、屋齡介於44年至45年間、總樓層數5層住宅之公寓,即與系爭不動產門牌地段、建物屋齡、樓層數相仿之109年10月買賣實價登錄資料,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為16萬2102元(見本院卷第11頁)比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99萬9975元(計算式:16萬2102元/㎡×117.21㎡=1899萬99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9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蕭欣怡
附表: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臺北市○○區○○○街
000巷0號3樓
鋼筋混土造,4層
總面積:117.21
層次面積:109.02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陽台8.19
全部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中正區
永昌段
四
144
164
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