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29號

原告 林妤榛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 律師

蔡柏毅 律師

被告 廖宥妍

吳宥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3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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