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29號
原告 林妤榛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 律師
蔡柏毅 律師
被告 廖宥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3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