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養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養聲字第41號聲請人 王德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王德青(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與養父 王清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9年6月8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德青原為收養人王清之養子,因養父王清已於民國(下同)99年6月8日死亡,聲請人欲終止收養關係,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收養人王清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王德青前與王清成立收養關係,而王清業已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為證。另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養父王清死亡時,其雖有繼承其遺產新臺幣20萬餘元,惟該等金錢係王清生前臥病在床時交付與聲請人,用以支應照養費用及聲請人因照護其養父而無法出外工作之生活開銷之剩餘款項,且該遺產大部分已用於處理其養父之後事等情(見本院104年12月9日非訟事件訊問筆錄),亦有本院依職權函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七堵稽徵所提供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之養父王清既已死亡,且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亦查無顯失公平之處,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王清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