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80號
原告 邱奕川
被告 繆旻玲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30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6月18日宣判。惟被告訴訟代理人於114年5月27日始具狀抗辯原告於114年2月19日提起本件訴訟,已逾原告遭詐欺之時點二年以上,原告請求權已消滅等語。為使原告對於上開抗辯表示意見,並使兩造就此抗辯事由再為充分之攻防與辯論,以保障兩造之訴訟權利,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就被告上開時效抗辯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