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382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朱瑞婷 (即 朱智明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朱智明之遺產限度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及其中壹拾叁萬玖仟柒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