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8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惠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惠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經查,受刑人蔡惠如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林怡吟┌───────────────────────────────────────────────────────────┐│附表:受刑人蔡惠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施用毒│有期徒刑│102年11月6│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4年度審│104年3月│臺灣彰│104年度審│104年3月│定應執行有期│││品│1年(共2│日、102年│3年度毒偵│化地方│訴字第41號│11日│化地方│訴字第41號│25日│徒刑2年6月││││罪)│11月15日│緝字第70號│法院│││法院│││││││││等│││││││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9│├─┼───┼────┼─────┼─────┼───┼─────┼────┼───┼─────┼────┤78號││2│施用毒│有期徒刑│103年1月1│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4年度審│104年3月│臺灣彰│104年度審│104年3月││││品│10月│日│3年度毒偵│化地方│訴字第41號│11日│化地方│訴字第41號│25日│││││││緝字第70號│法院│││法院│││││││││等││││││││├─┼───┼────┼─────┼─────┼───┼─────┼────┼───┼─────┼────┼──────┤│3│施用毒│有期徒刑│103年12月5│彰化地檢10│臺灣彰│104年度審│104年5月│臺灣彰│104年度審│104年5月│彰化地檢104│││品│1年│日│4年度毒偵│化地方│訴字第155│1日│化地方│訴字第155│1日│年度執字第34││││││字第187號│法院│號││法院│號││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