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2樓之2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2樓之2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