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凃南傑 被告 張彥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原金訴字第63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粘柏富
法官陳佩芬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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