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6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667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告方有智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66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8月17日下午4時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麗娟

書記官高培馨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223元,及自民國95年5月31日起至10

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

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高培馨

           法 官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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