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79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賴明助
林俊龍
被 告 謝永泰 即 謝瑩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