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2號原告 廖文傑
廖志元 訴訟代理人 詹秀藤 上列原告廖文傑、廖志元與被告 程長榮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5,5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陳玉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