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2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9月7日以法矯字第0999035446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1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