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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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 陳奉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並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9月7日以法矯字第0999036850號准予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12月02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