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13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肆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23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北交簡字第1354號(偵查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531號),判處罰金新台幣90,000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政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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