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8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吳惠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四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日,按月以新臺幣玖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