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341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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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41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2月14日下午3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1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榮宏
  書記官 陳淑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同上日期逾期在1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
逾期在2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3個月部分每
月加收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
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淑芬
法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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