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19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2月14日上午11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乙○○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丙○○為被告乙○○積欠原告上開債
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還款記錄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乙○○經合法通知到場對原告請求
為認諾,被告丙○○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訴訟代理人 丁○○ 住同上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