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7498號
原 告 瑞吉發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7498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蕭興南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零貳佰貳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蕭興南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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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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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94.03.31│50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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