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趙學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鴻繻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國106年1月24日借款新臺幣5,470,000元部分,依借款契約書第七條第4款約定,於合理期間通知相對人
二、債務人許鴻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